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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,电气系统的一、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。
9.1.2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、并接入地区电力网时,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定。
9.1.3 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,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、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,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。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,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,采用6.3kV或10.5kV。
9.1.4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且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时,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,主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。
9.1.5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。
9.1.6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,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》GB/T 7064和《同步电机励磁系统》GB/T 7409.1~7409.3中的有关规定。
9.1.7 高压配电装置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、过电压保护、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,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3~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60、《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62、《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》DL/T 620、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 50057和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》DL/T 621中的有关规定。
9.1.8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229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。
9.1.9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(含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)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9.1.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,经常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或供热,项目设计中,不能以发电或供热作为首要目标,而应该以焚烧垃圾为主,一次电气系统的一、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可能与小型发电厂有所区别。
9.1.2 如果利用余热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,电力部门一般会要求按照电力行业的习惯进行设计,工厂管理和运行人员一般有电力行业的工作背景。目前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还不完全一致,因此选择符合电力主管部门和业主习惯的设计标准是必要的。
9.1.3 垃圾焚烧厂以何种电压等级接入地区电力网,涉及地区电力网具体情况、机组容量等因素。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配置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多为25MW及以下,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MW。根据此种配置,接入电力网电压不宜大于110kV。
9.1.4 垃圾焚烧厂无内部电源时,焚烧线应能在外部电源支持下连续运行。但由于垃圾焚烧厂一般处于电力系统末端,电压水平相对不稳定,当经主变压器倒送电,且系统电压降落或波动不满足厂用电要求时,可采用有载调压装置。
9.1.5 根据汽轮发电机组数量少、单机容量小、出线回路较少的特点,采用单元制接线不经济,故本条文规定发电机电压母线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。
9.1.6 本条文是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的一般规定。
9.1.7 本条文是高压配电装置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、过电压保护、防雷和接地工程技术的一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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